规范廉政审查程序 出台《廉政审查实施办法》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规范廉政审查程序,促进廉政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富顺县纪委制定出台《富顺县廉政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明确审查内容。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央“八项规定”、作风建设等方面被责任追究的情况、信访举报中掌握的相关情况、因违纪违法受处分及正在立案调查期间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规范审查权限。为防止出现权限不清、推诿敷衍等现象,坚持分级负责制,即:乡科级干部(单位)需要出具廉政审查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乡科级以下干部(单位)、普通党员需要出具廉政审查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纪委(纪检组)初审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查,确保快速准确出具廉政审查意见。
严格审查程序。明确审查工作由县纪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办理,分别征求委局各班子成员和工作室(部)意见后,由县纪委组织部汇总审查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县纪委副书记和书记审批,以县纪委监察局名义正式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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